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在炳灵寺石窟一般保护区内,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