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