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