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