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