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保护甜城湖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举报。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