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甜城湖保护范围内违法开采砂(石)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
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立方米以上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采砂石量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二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开采砂石量二百立方米以上三百立方米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开采砂石量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