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五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等级;(二)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四)故意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五)擅自对物业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