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备案情况送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