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四十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十五日前,由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承接查验和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承接查验,所产生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