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体系,统筹兼顾社区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绿色和智慧小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