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五至十五人单数组成,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委员具体数额和选举结果的确认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约定。

居(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居(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有履行公务经历的委员,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建议作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人选。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