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三)确定物业管理方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修改共有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使用和经营等方面的规程;(六)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七)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确定由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