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