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书面反馈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