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解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