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