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和住宅小区,应当同步建造雨水收集、利用、下渗等设施,推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