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为家庭生活等非经营性活动开凿水井。

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自备取水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封存,并做好封存后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