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二倍加收;

(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三倍加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