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联合执法。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日常巡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