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二) 假冒他人专利;(三)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