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二) 假冒他人专利;

(三)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