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