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行业工会负责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层工会负责实施所辖范围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