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的有组织的群众性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