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开展经常性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职工个人隐私,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职工或者用人单位认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工会提出。

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发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工会举报投诉。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