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