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三)违背法定程序的;(四)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