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申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该规章规定的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