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的内容较为单一或者作部分修改,并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