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