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存在的矿山不得扩大开采范围、新设井口。矿山关闭应当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由采矿权人或者其他责任主体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