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级、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区(市)县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市)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改方案。

专项规划的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