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