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规范标志,免费开放,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公共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