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饮料罐、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渣土、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四)乱扔动物尸体;(五)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六)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