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