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以下列方式参与保护对象的合理利用:
(一)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文化创意、技艺展示交流中心等;
(三)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四)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开办文化客栈;
(五)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和传统场所制作、展示、经营传统工艺美术作品;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