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经开区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经开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经开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激励措施、促进投资和生产经营的政策;

(四)依照权限审批、核准进入区内的各类投资项目;

(五)管理经开区的财政收支和国有资产;

(六)负责经开区的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统计、档案管理等经济社会事务;

(七)为经开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服务;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