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建立自检制度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和自检等情况的,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