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严格保护区内建设防火、科研、监测等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进入严格保护区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内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