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建立神农架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林区、神农架国家公园及其毗邻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对神农架国家公园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下列事项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一)依法许可的矿产资源开发、水电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限期关闭、退出或者改造、拆除的;

(二)依法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

(三)重要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被依法征收的;

(四)生态移民搬迁;

(五)开展清洁能源建设项目的;

(六)农业清洁生产的;

(七)污水、垃圾等环境治理的;

(八)野生动物致害的;

(九)其他应当进行补偿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资金、技术、实物、就业岗位等相结合的补偿机制,探索开展综合补偿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生态保护补偿和效益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