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质量监督、城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民族事务、教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