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被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