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与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将培养学生志愿服务精神纳入思想品德教育范围,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