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在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上或者周围设置防护设施或者标志的,由市电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