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商务楼宇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应当为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商务楼宇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信管线等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