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在示范区内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进行科技金融合作,为示范区内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