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区)应当建立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工商、环保、建设、交通、水务、国土、卫生计生、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共青团、妇联等机关、部门和团体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综合治理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事故预防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