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发生重大事故,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