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第十一条已修改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饮用水卫生安全、教学和生活环境卫生安全等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及周边地区餐饮经营场所(包括校外托护点)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