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