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二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一)保护绍兴古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二)尊重历史,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不侮辱、诋毁历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三)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